中国结算回应新修业务指南 未涉银行理财等投资范围调整

发布: 2018-09-21 查看: 1,594

昨日晚间,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发布了修订后的《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且自即日起开始实施。

中国结算回应新修业务指南 未涉银行理财等投资范围调整

有媒体报道称,中国结算修订开户规则,明确一层嵌套开户要求,银行理财可直投股票,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业务指南对资管产品开户要求按照近期的监管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

从内容上看,修订后的业务指南对资管产品开户要求按照近期的监管政策进行了全面调整,特别是对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实质约束和申请开立中的便利化措施进行了安排,委外资金投资自此有了比较明确的说法。

修订以下几个方面:

1、根据《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删除原1.13条,增加第1.11条、1.12条,并对各类资管产品开户材料进行调整。

2、根据《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删除原第2.2.3-2.2.6条、第2.5.3-2.5.6条,在第二章第二、五、六、十、十一、十二节相应增加了产品再投一层产品开立证券账户时需要的申请材料。

3、对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进行修订,统一了各类资管产品使用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

4、对于多数特殊机构及产品账户的业务办理,要求优先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申请办理。删除了原指南第1.5条,并在各相关章节中增加【办理方式】的具体要求。

5、明确委托交易证券公司可以通过中国结算证券账户在线业务平台,为多数特殊机构及产品申请办理账户业务。删除了第1.6条,并在各相关章节中增加【业务申请主体】的具体要求。

6、修订《证券账户开立申请表》。

7、根据《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修订了第2.19.1条、第2.19.2条、第2.19.3条、附录20。

8、修订完善附录24信息录入规范。

9、简化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开立证券账户的用章流程,修订了第1.9条。

10、将原指南中的“营业执照注册号”的措辞统一调整为“新版营业执照中记载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今日午后据中国结算公告:根据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以及我公司发布的《关于加强私募投资基金等产品账户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关于符合条件的外籍人员开立A股证券账户有关事项的通知》等相关规定,我公司对《特殊机构及产品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进行了修订,并于2018年9月19日对外发布,以方便业务操作。

新修订业务指南明确了商业银行理财产品可以作为委托人开立基金公司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专户、证券公司定向资管计划专用账户等证券账户。此外,新修订业务指南还统一了各类资管产品开户时提交的证券账户自律管理承诺书,明确“开立的资管产品证券账户仅用于参与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许可的投资范围,资金投向符合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各类资管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由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部门规定。新修订业务指南不涉及各类资管产品包括商业银行理财产品投资范围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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